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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的通知.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生效日期: | 2008-11-2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5471 |
文件页数: | 13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67KB |
文件简介: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乘客、经营者、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和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出租汽车,是指具有合法营运资格,按照乘客要求提供客运服务,以行驶里程或者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五座小型汽车。 第三条 出租汽车客运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守法经营、公平竞争、诚信文明、安全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部门)主管市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工商、劳动、税务、物价、公路、质监、规划、市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交通部门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应符合本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并纳入本市市区公共交通规划。 市区出租汽车运力发展实行宏观调控,适度发展的原则。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