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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印发中山市软件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
生效日期: | 2008-11-20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187 |
文件页数: | 4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2KB |
文件简介: | 中山市软件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创造软件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规范我市软件园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山市软件园区是指在科研力量较集中、软件产业已具备相当基础和规模的镇区和产业基地,重点建设以发展软件产业为目标,以孵化、培育从事软件开发、生产、服务外包和技术服务企业为主要任务的产业园区。 第三条 中山市软件园区采取政府支持、市场化运作方式,根据产业布局,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第四条 对进园入区的企业,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信息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中府〔2008〕61号)的扶持政策给予支持。 第五条 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为软件园区主管部门,负责对中山市软件园区的宏观指导和监督,市科技局协助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做好中山市软件园区管理的相关工作。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可委托中山市信息产业协会协助管理软件园区相关事务。 第六条 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订软件园区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建立、完善、实施软件园区的服务体系; (三)负责入园企业审查工作; (四)负责软件园区的基本建设、项目选择和外部协调; (五)负责软件园区内软件企业的信息统计工作; (六)负责编制软件园区年度补贴和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申请认定中山市软件园区的条件及程序: (一)园区建设和发展思路清晰,规划科学合理,发展目标明确; (二)园区建设和发展环境优越,具有一定的建设规模,且具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产业特色鲜明,服务体系健全,具备培育大型骨干软件企业和孵化中、小软件企业的条件,对软件产业发展具有带动作用;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