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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印发佛山市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A:农、林、牧、渔业 |
生效日期: | 2008-11-20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909 |
文件页数: | 4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3KB |
文件简介: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发挥森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调节气候、改善生态环境和美化城市的作用,维护市级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佛山市市级生态公益林是指除国家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外,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划定,经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生态公益林。 第四条 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第二章 市级生态公益林规划界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市级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编制市级生态公益林规划,应坚持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的原则。 市级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