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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前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11-20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062 |
文件页数: | 6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6KB |
文件简介: |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管,保证建设资金真实、合法、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前置审计的管辖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州、县(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等建设单位使用财政资金、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债务资金、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凡属州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和开发区、工业园区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指标建设项目原则上要实行前置审计,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关系国计民生的招投标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前置审计。县(市)前置审计的金额,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经前置审计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新增造价超过中标价7%的,建设单位必须报请再次前置审计,重新确认投资规模。 第五条 建设项目前置审计实行州、县(市)分级负责制。建设单位为州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的项目,由州审计机关组织审计;县级单位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审计。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