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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内禁养畜禽的若干规定》的通知.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A:农、林、牧、渔业 |
生效日期: | 2008-11-19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866 |
文件页数: | 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8KB |
文件简介: | 为巩固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以来城市市区内养殖场(户)取缔、搬迁、整治已取得的成果,防止出现反弹,为人民群众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市区北环以南、107国道以西、西环以东、南环以北的城市市区以及凤泉区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猪、牛、羊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城市市区内禁养畜禽的长效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政府(含高新技术开发区)负责落实,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区禁养家禽家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养殖场(户)的取缔、搬迁。出现反弹和新建养殖场(户)的,由各区负责限期治理。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