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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生效日期:2008-11-19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691
文件页数:5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5KB
文件简介: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 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精神,为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规范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和评定工作,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   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两类:   (一)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   (二)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如神话、传说、故事、歌谣等民间文学(口头文学);   (二)传统表演艺术,包括传统音乐、舞蹈、美术、戏曲、曲艺、杂技等;   (三)传统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有关自然界、宇宙和社会的民间传说知识和实践,包括天文、地理、历法、气象、农业、生态环境、养生医疗等;   (五)传统手工艺术和技能,包括制造、建筑、织染、印刷等;   (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三条 建立乌鲁木齐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是:   (一)推动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利用;   (二)加强各族人民对中华文化整体性和历史延续性的认同,提高对优秀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意识;   (三)尊重和彰显各民族、群体或个体对中华文化的历史贡献,展示中国人文传统的丰富、多样性;   (四)鼓励各族群众、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乌鲁木齐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五)增进国内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宝贵价值的认识,促进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在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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