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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生效日期:2008-11-19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691
文件页数:5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5KB
文件简介: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 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精神,为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规范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和评定工作,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   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两类:   (一)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   (二)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如神话、传说、故事、歌谣等民间文学(口头文学);   (二)传统表演艺术,包括传统音乐、舞蹈、美术、戏曲、曲艺、杂技等;   (三)传统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有关自然界、宇宙和社会的民间传说知识和实践,包括天文、地理、历法、气象、农业、生态环境、养生医疗等;   (五)传统手工艺术和技能,包括制造、建筑、织染、印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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