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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暂住人口服务管理和租凭房屋登记办法》的通知.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生效日期: | 2008-11-19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5550 |
文件页数: | 9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6KB |
文件简介: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暂住人口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进一步理顺流动人口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管理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市),拟在其他地区居住3日以上的流动人口。 寄养寄读、探亲访友、出差、就医、旅游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在本市暂住的港澳台、外籍人员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四条暂住人口和房屋出租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管理,自觉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暂住人口和房屋出租人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任何公民都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五条暂住人口和房屋出租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管理机制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