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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生效日期: | 2008-11-19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4256 |
文件页数: | 9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5KB |
文件简介: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8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九条修改为:“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需要清障施救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清障施救单位进行清障施救。公安机关负责组织抢救伤者和财产,调查事故现场,处理交通事故,维持事故现场的交通秩序;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路产损失情况,并依法向责任人索赔,公安机关应当配合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做好路产损失的理赔工作。 非交通事故的路障,由清障施救单位进行清除。 清障施救单位由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和正常运营,维护高速公路投资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