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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生效日期:2008-11-19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256
文件页数:9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5KB
文件简介: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8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九条修改为:“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需要清障施救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清障施救单位进行清障施救。公安机关负责组织抢救伤者和财产,调查事故现场,处理交通事故,维持事故现场的交通秩序;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路产损失情况,并依法向责任人索赔,公安机关应当配合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做好路产损失的理赔工作。   非交通事故的路障,由清障施救单位进行清除。   清障施救单位由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和正常运营,维护高速公路投资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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