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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江门市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暂行).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
生效日期: | 2008-11-18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428 |
文件页数: | 9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6KB |
文件简介: | 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精神,为引导资金、人才等资源投向我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电子信息产业并带动我市产业结构的升级,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部分 软件产业优惠规定 一、投融资扶持措施 第一条 鼓励外来投资者投资我市软件产业,市政府规划建设江门市软件园实体区域,支持软件企业的生产和发展。 凡在市软件园区创办的软件企业,需使用土地的,其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 可优惠至当期园区标准价的50%。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开办软件企业及与 我市有关企业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发展软件产业,凡在我市投资软件产业的外来投资者,投资额在1000万元(或外资100万美元)以上的,可申请为江门市荣誉市民。 第二条 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促进软件产业发展壮大。 “十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专项用于市软件园软件企业贷款贴息、重点软件项目开发补助、软件产业化项目扶持,并可通过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优先支持软件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使用该专项资金的项目由软件园内企业向市计划局申报 ,由市计划局会科技局、信息产业局、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实施。软件开发项目列入省以上技改和科研计划的,优先给予适当的贷款贴息。 第三条 为软件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融资创造条件,对具有良好市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