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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印发《汕头市计算机软件设计奖励办法》的通知.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
生效日期: | 2008-11-18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164 |
文件页数: | 3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9KB |
文件简介: |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市计算机软件设计行业的产业化,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发的,经市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具有推广应用价值或对产业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积极作用的计算机软件,均可申请计算机软件设计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软件设计,包括计算机系统软件设计、系统集成软件设计、应用软件(含开发工具软件、数据库)设计以及工业设备、产品自动化控制程序设计等。 第四条 申报计算机软件设计奖励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申报奖励前已经实施或投产,并能计算经济效益的; (二)年销售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 (三)技术水平达到或超过市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以上的。 第五条 奖励等级 一等奖:申报前达到或超过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具有重大推广价值、年销售额50万元以上,并按规定纳税的; 二等奖:申报前达到或超过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具有较大推广价值、年销售额30万元以上,并按规定纳税的; 三等奖:申报前达到或超过市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年销售额10万元以上,并按规定纳税的。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