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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中山市市级软件企业评选办法的通知.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
生效日期: | 2008-11-17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562 |
文件页数: | 3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1KB |
文件简介: |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广东省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粤信厅[2001]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软件企业,是指在中山市注册,经市级以上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认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和系统,并能广泛应用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各个领域,具有一定的市场发展潜力和良好的人才培养环境的企业。 第三条 市信息产业局对全市软件企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全市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省信息产业厅授权的市级以上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具体负责市级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第四条 中山市市级软件企业的评选办法采取企业自愿申报、部门推荐、市场评价等方式,由市信息产业局委托省信息产业厅确定的市级以上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市信息产业局核准,授予中山市“市级软件企业”称号,颁发证书、奖牌,并报税务部门批准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中山市级软件企业的评选标准: (一)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