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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档案管理软件功能要求暂行规定.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生效日期:2008-11-14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562
文件页数: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9KB
文件简介:国家档案局 档案管理软件功能要求暂行规定 (2001年6月5日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档案管理现代化需要,规范档案管理软件的开发研制和安装使用,提高计算机辅助档案管理的标准化水平,确保档案数据的安全和有效利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档案管理软件,是指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级各类档案馆用于对档案信息和档案实体进行辅助管理的各种类型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系统。 第三条 档案管理软件的研制开发和安装使用,应遵循“规范、先进、实用”的原则,既要满足当前工作的需要,又要兼顾将来技术发展的趋势。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档案管理软件应具备数据管理、整理编目、检索查询、安全保密、系统维护等基本功能,并能辅助实体管理及根据用户特殊需求增扩其他相应功能。 第五条 档案管理软件的开发研制与功能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档案工作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业务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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