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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生效日期:2008-11-13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126
文件页数:5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5KB
文件简介:信部规[2000]821号 二OOO年九月五日   一级资质:   1、企业近3年完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项目总值2.0亿元以上,并承担过至少1项3000万元以上或至少4项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所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应具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软件费用(含系统设计费、软件开发费、系统集成费和技术服务费)应占工程项目总值的30%以上(即不低于6000万元);工程按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应用。   2、企业注册资本1200万元以上,近3年的财务状况良好。   3、企业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等业务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0人,且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80%。   4、企业总经理或负责系统集成工作的副总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工作经历;企业具有已获得信息技术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且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工作不少于5年的技术负责人;企业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财务负责人。   5、企业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有先进、完整的软件及系统开发环境和设备,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   6、企业已按ISO 9000或软件过程能力成熟度模型等标准、规范建立完备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地实施。   7、企业具有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并设立专门的机构。   8、企业具有系统的对员工进行新知识 、新技术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
文件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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