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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骨干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生效日期:2008-11-13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161
文件页数: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9KB
文件简介: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以下简称软件基地)骨干企业的管理,促进中国软件产业的发展,根据国科发火字〔2000〕337号文件《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的认定条件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科技部火炬中心)归口管理软件基地骨干企业的认定工作;科学技术部火炬中心计算机软件处是负责该项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软件基地内申报软件基地骨干企业的软件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从事计算机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并在近两年内承担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在国内有一定知名度,在同行业中有示范带动作用。   (二)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已有两年以上的运营期。   (三)上年度已经取得了较好业绩,本年度有较好发展趋势,在当地软件产业中起着支柱作用,其软件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占有率,有较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四)软件从业人员占员工总数的80%以上,具有相当数量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硕士以上学历者占10%以上。   (五)上年度年总收入8000万元以上,其中软件收入占60%以上,自主版权的软件技术及软件产品总收入占软件收入的60%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在30万元/人年以上,年人均利税在10万元以上,并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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