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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内蒙古自知区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
生效日期: | 2008-11-04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502 |
文件页数: | 6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7KB |
文件简介: |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营性服务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服务价格,是指经营者以提供场所、设施、技术、信息、知识、劳务、中介、传递等方式开展有偿服务的收费。 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营性服务价格行为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经营性服务价格的管理、监督和调控,应当遵循价值规律和市场规则,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经营性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方式分为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范围: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