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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生效日期: | 2008-11-04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7927 |
文件页数: | 15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4KB |
文件简介: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城镇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实行规划管理的乡、村庄(生态文明村)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园林绿化工作。 规划、林业、土地、水务、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