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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抚顺市节约用水条例.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生效日期: | 2008-11-03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030 |
文件页数: | 7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1KB |
文件简介: | (2008年9月5日抚顺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2008年9月25日公布,2008年11月1日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节约用水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计划用水、定额管理、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广泛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水意识。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于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环保、农业、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