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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D: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生效日期: | 2008-11-03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6815 |
文件页数: | 15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68KB |
文件简介: | (2008年9月2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于2008年9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9月28日 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电力设施、保障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力设施,包括已建和在建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三条 电力设施受法律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破坏供用电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并将电力设施保护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