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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10-03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217 |
文件页数: | 4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8KB |
文件简介: | 《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9月1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0月6日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威胁、侮辱、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配偶、子女(养子女)、父母(养父母),以及有抚养、扶养、赡养关系或者共同生活的继子女、继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等亲属。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教育和处罚相结合。 第五条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