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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云南省军人抚恤优待规定.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
生效日期: | 2008-10-27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762 |
文件页数: | 4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6KB |
文件简介: | 云南省军人抚恤优待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完善军人抚恤优待制度,保障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现役军人和户籍关系在本省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条例》、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建立完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的自然增长机制,逐步提高抚恤优待对象的待遇,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具体标准,由县级民政、财政、统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测算后,报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