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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0-27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3983
文件页数:5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1KB
文件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已于2008年5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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