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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生效日期: | 2008-10-27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6554 |
文件页数: | 8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66KB |
文件简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9月2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新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新西兰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新自贸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新西兰之间的《中新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但是以加工贸易方式保税进口和内销的货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新西兰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为新西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中新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一)在新西兰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在新西兰一方或者中国、新西兰双方境内生产,并且全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的; (三)新西兰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但符合《中新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见附件1)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工序等要求的。 附件1所列《中新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发生变化时,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述“在新西兰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