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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生效日期:2008-10-13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3889
文件页数:5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2KB
文件简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工商广字 [1998]第13号 第一条 根据《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   (一)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名录等刊登广告。   (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   (三)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大呢感广告。   (四)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等场内外设置、张贴广告。   (五)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备、绘制、张贴广告。   (六)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   (七)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   (八)利用其他媒介和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   第三条 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除符合企业登记等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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