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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生效日期: | 2008-10-13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889 |
文件页数: | 5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2KB |
文件简介: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工商广字 [1998]第13号 第一条 根据《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 (一)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名录等刊登广告。 (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 (三)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大呢感广告。 (四)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等场内外设置、张贴广告。 (五)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备、绘制、张贴广告。 (六)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 (七)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 (八)利用其他媒介和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 第三条 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除符合企业登记等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