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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生效日期: | 2008-10-13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138 |
文件页数: | 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1KB |
文件简介: | 第一条 为促进广告语言文字使用的规范化、标准化,保证广告语言文字表述清晰、准确、完整,避免误导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称的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国家批准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外国语言文字。 第三条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用语应当清晰、准确,用字应当规范、标准。 第四条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不良文化内容。 第五条广告用语用字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根据国家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使用方言播音的节目,其广告中可以使用方言;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播音的节目,其广告应当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