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文件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次修正).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生效日期: | 2008-10-13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7742 |
文件页数: | 7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64KB |
文件简介: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本实施细则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 申请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补发《商标注册证》等有关事项,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商标国际注册,依照《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办理。 第四条 申请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补证、评审及其他有关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