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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生效日期: | 2008-10-13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7906 |
文件页数: | 9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71KB |
文件简介: | 第一条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演出的表演者或组织者以获取款、物或广告效益为目的的演出活动,包括以下方式: (一)售票或包场的; (二)支付演出单位或个人演出费的; (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的; (四)有赞助或捐助的; (五)以演出吸引顾客和观众、为其他经营活动服务的; (六)以其他经营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三条 《条例》所称演出的范围包括音乐、戏剧、舞蹈、杂技、魔术、马戏、曲艺、木偶、皮影、朗诵、服饰、民间文艺等以审美欣赏为目的的文化艺术的现场表演活动。 第四条 国家依法维护营业性演出单位、演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禁止营业性演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演出经营与行政管理应当分开。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