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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生效日期: | 2008-10-13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555 |
文件页数: | 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2KB |
文件简介: | 第一条 为加强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管理,促进影视节目创作的繁荣发展,提高影视节目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影视制作经营机构,是指从事电视剧、电视综艺及电视专题节目和动画故事节目的制作、复制、发行等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全国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规划和管理工作。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规划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申请设立影视制作经营机构: (一)有负责对该机构的年度制作计划和制作内容进行审定的上级主管单位; (二)有五名以上具有广播影视专业中级职称或相当业务经历的固定创作人员;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制作、复制影视节目所必需的机房、设备;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五十万元;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