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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电视局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生效日期: | 2008-10-13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934 |
文件页数: | 3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6KB |
文件简介: | 第一条 为繁荣电视剧创作,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电视剧质量,加强对电视剧制作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视剧系指采用电子摄录手段制作的有故事情节的电视(录像)节目。电视剧制作是指摄制电视剧的艺术创作活动。 第三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全国电视剧制作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电视剧制作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制作电视剧,必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下称许可证)。 第五条 许可证分长期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两种。 长期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临时许可证为一剧一证,只限于所申报的电视剧目使用,对其他剧目无效。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省会市级(含)以上电视台(或电视剧制作中心)、电影制片厂、音像出版单位和有专门制作电视剧机构的专业宣传、文艺单位,可申请长期许可证: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