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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电视局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生效日期:2008-10-13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934
文件页数: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6KB
文件简介:   第一条 为繁荣电视剧创作,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电视剧质量,加强对电视剧制作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视剧系指采用电子摄录手段制作的有故事情节的电视(录像)节目。电视剧制作是指摄制电视剧的艺术创作活动。   第三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全国电视剧制作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电视剧制作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制作电视剧,必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下称许可证)。   第五条 许可证分长期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两种。   长期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临时许可证为一剧一证,只限于所申报的电视剧目使用,对其他剧目无效。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省会市级(含)以上电视台(或电视剧制作中心)、电影制片厂、音像出版单位和有专门制作电视剧机构的专业宣传、文艺单位,可申请长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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