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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有线电视管理规定.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生效日期: | 2008-10-13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682 |
文件页数: | 5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1KB |
文件简介: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有线电视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有线电视,是指下列单独或混合利用电缆、光缆或者微波的特定频段传送电视节目的公共电视传输系统: (一)接收、传送无线广播电视节目,播放自办广播电视节目的有线电视台; (二)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的共用天线系统。 第三条 我国有线电视是广播电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无线电视的延伸和补充。有线电视的事业建设、宣传工作和维护运营工作,必须同无线电视一样,纳入广播电视事业的总体规划和系统管理。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