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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办法.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生效日期: | 2008-10-13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797 |
文件页数: | 4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7KB |
文件简介: | 第六条 新闻出版署负责制定音像出版事业的发展规划,确定全国音像出版单位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第七条 设立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音像出版事业的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本办法的章程;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音像出版专业人员; (五)有必需的资金、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八条 申请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由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