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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生效日期: | 2008-10-13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8219 |
文件页数: | 8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71KB |
文件简介: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音像制品的管理,促进音像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等活动。 音像制品用于广播电视播放的,适用广播电视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条 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音像制品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