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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专利代理条例(1991-3-4).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
生效日期: | 1991-04-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823 |
文件页数: | 4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5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76号 【发布日期】1991-03-04 【生效日期】1991-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专利代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6号 现发布《专利代理条例》,自1991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1年3月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工作的正常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 第二章 专利代理机构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服务机构。 专利代理机构包括: (一)办理涉外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二)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三)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成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固定办公场所; (二)有必要的资金和工作设施; (三)财务独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三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职人员和符合中国专利局规定的比例的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