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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关于新版《专利登记簿副本》、《证明》和《专利说明书》三种证明文件有关启用事宜的公告.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
生效日期: | 2003-06-30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979 |
文件页数: | 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21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91号 【发布日期】2003-06-30 【生效日期】2003-06-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91号 关于新版《专利登记簿副本》、《证明》和《专利说明书》三种证明文件有关启用事宜的公告 为满足当事人在经济、法律活动中对专利相关证明文件的需要,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新版《专利登记簿副本》、《证明》和《专利说明书》三种证明文件,现将有关启用事宜公告如下。 一、新版证明文件自2003年7月1日起启用,自同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使用原旧版证明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03年6月30日(含当日)之前出具的各种旧版证明文件在2003年7月1日之后仍具有规定的效力,不予以更换。 二、《专利登记簿副本》是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置的专利登记簿制作的证明文件,用以记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自专利申请被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人均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 《证明》用于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曾经颁发专利证书的事实,记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相关专利证书的时间以及所涉及专利的相关事项。由于专利证书丢失、专利权转移或其他合法原因,专利权人(包含其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者转移的原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证明》。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