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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08修正).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09-10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799 |
文件页数: | 5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8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534号 【发布日期】2008-09-10 【生效日期】2008-09-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08修正) (国务院令第534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九月十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为了适应我国电信行业对外开放的需要,促进我国通信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做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到第二十一条中的“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