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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0-0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736
文件页数: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28KB
文件简介:【发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 【发布日期】2008-09-01 【生效日期】2008-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周伯华 二○○八年九月一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四条 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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