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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A:农、林、牧、渔业 |
生效日期: | 2008-10-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622 |
文件页数: | 4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5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533号 【发布日期】2008-08-28 【生效日期】2008-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 (国务院令第5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已经2008年8月20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防止畜禽遗传资源流失,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本办法所称畜禽遗传资源,是指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基因物质等遗传材料。 第四条 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引进的目的明确、用途合理; (二)符合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 (三)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来自非疫区;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