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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生效日期:2008-07-22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9723
文件页数:11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66KB
文件简介:【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528号 【发布日期】2008-07-22 【生效日期】2008-07-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28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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