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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生效日期: | 2008-07-22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9723 |
文件页数: | 11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66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528号 【发布日期】2008-07-22 【生效日期】2008-07-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28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