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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
生效日期: | 2008-07-18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6700 |
文件页数: | 9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1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司法部 【发布文号】司法部令第112号 【发布日期】2008-07-18 【生效日期】2008-07-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司法部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12号)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2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吴爱英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 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 律师执业条件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