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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生效日期:2008-07-1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8141
文件页数:11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5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司法部 【发布文号】司法部令第111号 【发布日期】2008-07-18 【生效日期】2008-07-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司法部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11号)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2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吴爱英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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