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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
生效日期: | 2008-07-18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8141 |
文件页数: | 11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5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司法部 【发布文号】司法部令第111号 【发布日期】2008-07-18 【生效日期】2008-07-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司法部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11号)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2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吴爱英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