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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生效日期:2008-07-1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3761
文件页数:5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4KB
文件简介:【发布单位】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布文号】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192号 【发布日期】2008-06-11 【生效日期】2008-07-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192号)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CCAR-287)已经2008年5月1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1日起施行。                          局 长  李家祥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一日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经营外国地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点间规定航线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外航”)申请经营外国地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点间规定航线,应当符合中外双方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或者有关协议的规定,并先经其本国政府通过外交途径对其进行指定,双方航空运输协定或有关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外航航线经营许可的统一管理。   外航应当在其本国政府通过外交途径对其正式指定后依据本规定向民航局申请经营外国地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点间规定航线的经营许可。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本地区运营的外航航线航班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民航局审批外航经营许可实行互惠对等的原则。外国政府航空主管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运输企业申请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点和外国地点间规定航线的经营许可进行不合理限制的,民航局采取对等措施。 第二章 经营许可申请程序   第五条 外航申请经营许可应当在计划开航之日六十日前向民航局提出。   外航申请经营许可不符合时限规定的,民航局不予受理,但双方航空运输协定或有关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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