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CLOUMN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法律法规

首页 / 数据库 / 法律法规
文件名称:计量比对管理办法.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08-0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438
文件页数: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0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7号 【发布日期】2008-06-11 【生效日期】2008-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计量比对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7号)   《计量比对管理办法》经2008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李长江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一日 计量比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保计量基准、计量标准量值统一、准确、可靠,加强计量比对监督管理,根据计量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量比对,以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参加国际计量比对,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计量比对,是指在规定条件下,对相同准确度等级或者规定不确定度范围内的同种计量基准、计量标准之间所复现的量值进行传递、比较、分析的过程。   前款规定的计量比对包括:   (一)经国家质检总局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基准证书或者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计量基准或者计量标准量值的比对(以下简称国家计量比对);   (二)经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计量标准量值的比对(以下简称地方计量比对)。
文件备注: 
请在右上角注册后下载资料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注册
*用户名:
昵 称:
邮 箱:
手 机:
*密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