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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E:建筑业
生效日期:2008-06-08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0102
文件页数:11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9KB
文件简介:【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526号 【发布日期】2008-06-08 【生效日期】2008-06-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国务院令第526号)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已经2008年6月4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八年六月八日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积极、稳妥恢复灾区群众正常的生活、生产、学习、工作条件,促进灾区经济社会的恢复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自力更生、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的方针。   第三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受灾地区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支援相结合;   (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三)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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