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文件名称: |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E:建筑业 |
生效日期: | 2008-06-08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0102 |
文件页数: | 11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9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526号 【发布日期】2008-06-08 【生效日期】2008-06-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国务院令第526号)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已经2008年6月4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八年六月八日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积极、稳妥恢复灾区群众正常的生活、生产、学习、工作条件,促进灾区经济社会的恢复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自力更生、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的方针。 第三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受灾地区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支援相结合; (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三)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