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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机动车登记规定.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生效日期:2008-10-0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3621
文件页数:1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67KB
文件简介:【发布单位】公安部 【发布文号】公安部令第102号 【发布日期】2008-05-27 【生效日期】2008-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机动车登记规定 (公安部令第102号)   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已经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孟建柱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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