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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生效日期:2008-08-0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578
文件页数: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5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525号 【发布日期】2008-05-25 【生效日期】2008-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25号)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 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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