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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生效日期:2008-08-0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6795
文件页数:8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1KB
文件简介:【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发布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 【发布日期】2008-05-26 【生效日期】2008-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5月5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盛霖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资质管理。   港口作业区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服务的驳运和拖轮经营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按照航行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按照经营船舶的种类分为货船运输和客船运输。货船运输分为普通货船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分为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和油船(含沥青船)运输。客船运输分为普通客船(含客渡船、旅游客船)运输、客滚船(含车客渡船、载货汽车滚装船)运输和高速客船运输。   第四条 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达到并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实施管理,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可以承担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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