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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04-28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588 |
文件页数: | 5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5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民政部 【发布文号】民政部令第35号 【发布日期】2008-04-28 【生效日期】2008-04-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民政部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民政部令第35号)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6日第二次部务会议原则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学举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救灾捐赠活动,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保护捐赠人、救灾捐赠受赠人和灾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救灾募捐主体开展募捐活动,以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捐赠财产,用于支援灾区、帮助灾民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救灾募捐主体是指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捐赠受赠人包括: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 救灾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 (一)解决灾民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 (二)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 (三)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 (四)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 (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救灾捐赠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 第七条 对于在救灾捐赠中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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