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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重庆市预防和控制四害管理规定(修订).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05-05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193 |
文件页数: | 4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1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重庆市 【发布文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5号 【发布日期】2008-04-03 【生效日期】2008-05-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重庆市预防和控制四害管理规定(修订)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5号) 《重庆市预防和控制四害管理规定(修订)》已经2008年3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5日起施行。 市 长 王鸿举 二○○八年四月三日 重庆市预防和控制四害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控制鼠、蚊、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传播疾病,保障人体健康,根据《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预防和控制四害以及有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和控制四害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统一管理、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预防和控制四害工作。 市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全市预防和控制四害工作。区县(自治县)爱卫办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预防和控制四害的日常管理工作。 卫生、市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预防和控制四害工作。 第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预防和控制四害的技术指导、本底调查、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 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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