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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重庆市预防和控制四害管理规定(修订).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05-05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193
文件页数: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1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重庆市 【发布文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5号 【发布日期】2008-04-03 【生效日期】2008-05-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重庆市预防和控制四害管理规定(修订)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5号)   《重庆市预防和控制四害管理规定(修订)》已经2008年3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5日起施行。                          市 长  王鸿举                         二○○八年四月三日 重庆市预防和控制四害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控制鼠、蚊、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传播疾病,保障人体健康,根据《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预防和控制四害以及有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和控制四害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统一管理、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预防和控制四害工作。   市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全市预防和控制四害工作。区县(自治县)爱卫办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预防和控制四害的日常管理工作。   卫生、市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预防和控制四害工作。   第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预防和控制四害的技术指导、本底调查、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 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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