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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进口供奥运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生效日期: | 2008-04-17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157 |
文件页数: | 3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0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40号 【发布日期】2008-04-17 【生效日期】2008-04-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进口供奥运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40号) 为确保进口供北京2008年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食品质量安全,做好进口供奥运食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制订了《进口供奥运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现予以公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奥运会(含残奥会)结束。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供奥运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 进口供奥运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进口供奥运食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进口供奥运食品的安全,以“安全、快速、便捷”为原则,以安全监管、便利通关为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北京奥运会检验检疫合作备忘录》、《北京2008年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检验检疫工作方案》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进口供奥运食品是指经北京奥组委或京外协办城市(上海、天津、沈阳、青岛、秦皇岛)赛区办(以下均简称奥组委)委托或授权有关单位进口的专供奥运会使用的食品,不包括代表团和参赛团队自带奥运食品。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供奥运食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并对进口供奥运食品实施指定口岸进口、指定场所存放等管理制度。 指定口岸是指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北京、天津、河北、辽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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