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CLOUMN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法律法规

首页 / 数据库 / 法律法规
文件名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08修订).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04-29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3336
文件页数:5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3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6号 【发布日期】2008-04-29 【生效日期】2008-04-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08修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6号)   现公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决定   经国家质检总局研究审定,对现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行政执法证》自发放之日起,10年内有效。有效期满的,依据本办法重新申请《行政执法证》。   二、删除第二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件的管理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实施。   三、原附件1:证件背面式样中的“有效日期:XX年X月X日”修改为“有效日期:10年”。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作相应修改并施行。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文件备注: 
请在右上角注册后下载资料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注册
*用户名:
昵 称:
邮 箱:
手 机:
*密 码: